本文摘要:在转入司法程序16个月后,日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全称德州中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全称德州振华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公开发表做出一审宣判。
在转入司法程序16个月后,日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全称德州中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全称德州振华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公开发表做出一审宣判。 起诉书表明,裁决被告德州振华公司赔偿金因微克废气污染物导致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作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缮。
该案为新的《环保法》实行后,全国首例针对大气污染不道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军律师说明,该案一审结果给国内众多污水处理企业和地方政府不予警告,也沦为我国环保公益诉讼的一个里程碑。 晶华集团判处赔偿金近2200万元 7月20日,德州中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德州振华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公开发表做出一审宣判。
起诉书表明,德州振华公司作为被告,赔偿金因微克废气污染物导致的损失2198.36万元人民币,用作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缮,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发表赔礼道歉;上诉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件中的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为国家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的组织。
业内人士讲解,该案件是作为新的环保法实行后,全国首例针对大气污染不道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公开发表信息讲解,2015年3月19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德州中院提交诉讼,3月25日公告了案件法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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